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時瑋辰
- 上訴人吳佩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634號 上 訴 人 吳佩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霈一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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