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676號
- 原告
- 黃美伶
- 被告
- 俋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泉
- 訴訟代理人
- 黃晊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查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登記地址在新北市金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