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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白承育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月萍即凱民泰式料理小吃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6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穎 被 告 江月萍即凱民泰式料理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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