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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李崇豪

  • 當事人
    黃鈺茹偉雄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黃見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714號 原 告 黃鈺茹 被 告 偉雄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偉 被 告 黃見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黃見鑫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被告偉雄金屬工程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原告起訴時),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新屋區(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 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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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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