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905號
- 原告
- 林彥妤
- 被告
- 永緒文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被告
- 行銷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子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照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可以知悉,本件的請求權是被告委任原告辦理事務(例如直播)的委任報酬請求權,而從原告所提出的證據中,並未顯示兩造有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又被告設立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查詢資料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