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921號
- 原告
- 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至航
- 訴訟代理人
- 鄭羽翔律師
- 被告
- 湯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服務契約、價目表、付款明細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至被告雖辯稱目前經濟有困難、無力一次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