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05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范詩涵
- 被告
- 林桂蓮即鍏德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