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117號
- 原告
-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宸
- 訴訟代理人
- 陳尚紘
- 被告
- 古岳霖
古義弘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均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