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218號
- 原告
- 湘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人文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號0樓 之0(指定送達址)
- 被告
- 徐華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02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兩造於民國113年9月28日簽訂合約,約定由原告製作水餃夾鏈包裝袋數量1萬只,被告先行支付訂金新臺幣(下同)18,113元後,原告即開始製作並已經出貨給被告,然被告至今仍積欠尾款41,028元。
二、本件被告既然不爭執其仍積欠尾款,則依據契約之約定,被告就應該負責,至於被告雖辯稱其有跟員工交代說要取消訂單、交貨等情,然直至言詞辯論終結,被告都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來佐證自己的說詞,基此,本院無從相信被告的抗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