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333號
- 原告
- 周金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且檢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各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甲○○返還借款事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固載列被告為「甲○○」,住所為「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0號3樓」,然經本院依職權以戶役政系統查詢姓名為「甲○○」之人,查詢結果多達數百筆,另查詢「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0號3樓」,則查無該地址之設籍資料,有本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是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顯無從確認並特定被告之人別、年籍及住居所資料,而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復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