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45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范詩涵
- 訴訟代理人
- 王惠銘
- 被告
- 美視麗光學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種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86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