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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哲源即禧年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46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黃國勳 被 告 張哲源即禧年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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