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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5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穎
被告
商律全球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思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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