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659號
- 原告
- 板新浤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玲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文
- 被告
- 綾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鎖毓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而依據原告提出之被告證明及保固書,工程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足認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則依據前述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