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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6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怡伶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廖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陳怡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民國) 1 10萬元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845% 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0%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34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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