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66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洪衣婷
- 訴訟代理人
- 邱偉峰
- 被告
- 廖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民國) 1 10萬元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845% 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0%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34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