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66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時瑋辰

上訴人
即被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原名:吳彥諄)
被上訴人
即原告經緯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昌達
訴訟代理人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此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因被告法定代理人通緝中,經本院依職權於115年3月3日為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