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77號

返還簽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白承育

原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訴訟代理人
呂理標
被告
林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場保全人員簽約承諾書、離職人員離職會辦單,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72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