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86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廷
- 被告
- 清創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薛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