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873號
- 原告
-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洪偉烈
- 被告
- 林梓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2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