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918號
- 原告
- 良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良
- 被告
- 劉仕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提供被告新北市三峽區地址,惟經本院寄送司法文書寄存於轄區派出所,被告並未領取,難認該址為被告之住所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