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924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祝
- 訴訟代理人
- 王誌鋒
- 被告
- 詹昀臻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487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8,634元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侯金英,業於起訴後變更為張家祝,並由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7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向本院陳報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家祝,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是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