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984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曹哲振
被告
陳清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委由原告提供保全服務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8日簽訂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以下稱系爭甲契約),因於109年7月1日費用議價調整為新臺幣(下同)1,800含稅故與原契約書金額不符另簽立服務費用調整客訪表,詎被告積欠114年5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之當期服務費共5,400元(含稅)。經催討,被告仍未給付致原告受有損害。

㈡查被告如前述違反契約行為,造成原告受有下列損害:

⑴依服務費用每月服務費為1,800(含稅)元,依系爭契約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被告應如期給付服務費用,若未按時繳付,乙方視同未履行契約精神故視同違約。違約求償依契約第十一條規定應給付原告三個月服務費作為補償,計算方式為:1800乘於3合計補償金為:5,400元(含稅)。

⑵依系爭契約第六條之規定,標的物設備為乙方所有/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拆回標的物設備,如因甲方因素致乙方器材無法拆回,應由甲方負責賠償。若保全設備已遺失無法拆回計算設備殘值為10,246元(含稅)。詳如證物三三、縱上所陳,被告應支付原告保全積欠費用、相關保全違約金及設備賠償金額共計21,046元(含稅)。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給付原告21,0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服務費用調整客訪表、設備材質計算表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1,0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