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10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范詩涵
- 被告
- 丁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51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