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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1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范詩涵
被告
丁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51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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