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3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清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陳怡伶
- 法定代理人曾瀚葳、郭俊斌
- 原告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宜睿穎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149號 原 告 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瀚葳 被 告 宜睿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運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32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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