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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1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時瑋辰

上訴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馥年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文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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