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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3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怡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2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李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 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第三人紳騰商行、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特約商)分別訂購:NICEDAY部 分現貨代購SACAIxNike Cortez 4.0阿甘 白紅藍聯名解構 男女DQ0000-000、Apple Watch S9 GPS 45mm鋁金屬錶殼配 運動錶帶SM、PETLIBRO清泉寵物飲水機充電款無線使用雙出水模式水電分離、addidas愛迪達休閒鞋男鞋女鞋運動鞋三 葉草ADIFOMMSUPERSTAR 灰紅 IF6179、鬼洗 BLUE WAY-20週年全天候705丹寧中低腰錐形褲、JBL Charge5可攜式防水藍芽喇叭Panaconic 3號猛乾電池*4台灣松下公司貨,並辦理 分期;茲因該第三人特約商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一條,上開被告與第三人特約商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以原告。查本件被告均未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清償,顯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是以,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如附表所示),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葉子榕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1 1,053元 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0,512元 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852 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926 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640 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7,200 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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