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528號
- 原告
- 張寶禾
- 原告
- 康家健
- 被告
-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地球村語文文理短期
- 被告
- 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鄧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14年3月16日約定,原告於約定之期限內可參加被告提供之多元語言課程,包括美、日、韓語及各類證照檢定課程,課程總價為新臺幣84,600元,原告已如數繳交,並簽有課程學習契約、收據各乙紙。後原告請求與被告解約退費,得被告之允諾,經原告提供指定帳戶,被告迄今仍未清償,遂以本訴請求被告返還等節,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課程契約、繳費證明、發票(本院卷第17至19頁)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