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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3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怡伶
  •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連懋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8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駿瑋 葉美伶 被 告 連懋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0,325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8,916元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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