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881號
- 原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翊原
- 被告
- 石萬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