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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953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 000號
被告
李宜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53元,及其中新臺幣33,337元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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