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95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楊忠聲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 000號
- 被告
- 李宜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53元,及其中新臺幣33,337元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