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990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萱
- 被告
- 趙偉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車輛行照、駕駛執照、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LS南港廠出具之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及賠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前開原告所主張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均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