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046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巧姿
- 訴訟代理人
- 謝國欽
- 被告
- 黃晏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照、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