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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4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沈易
  •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 原告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甜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70號 原 告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被 告 高甜心(即楊月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數人聲請支付命令,而僅有被告聲明異議,故訴訟程序存在於原告與被告之間,本院決定管轄僅需考慮本件訴訟的原告與被告,又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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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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