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75號
- 原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翊原
- 被告
- 黃思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4月3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小字第427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4月3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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