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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7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黃翊原
被告
黃思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4月3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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