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99號
- 原告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正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鈴(歿)間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麗鈴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訴前,已於104年12月20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