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331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蔡興諺
- 被告
- 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寗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82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5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