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5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翰
- 訴訟代理人
- 黃飛龍
- 被告
- 顧旭瑄即譽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