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88號
- 原告
- 福貓微創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鈞成
- 訴訟代理人
- 朱祐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吳品萱律師
- 被告
- 吳擎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19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