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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88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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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鈞成
訴訟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品萱律師
被告
吳擎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19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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