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577號
- 原告
- 王佳薇
- 被告
- 媚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下午5時至6時間,於新北市○○區○○○○○0號出口處,經被告公司之推銷員推銷,購買化妝品套組,花費新臺幣(下同)28,000元,另購買絲瓜露2罐共750元,被告上開推銷原告購買產品之行為,屬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交易,經原告於7日內以存證信函解約,爰於扣除已刷退之金額1,250元後,請求被告返還27,500元本息等語。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發票為證,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準此,兩造契約既經解除,原告訴請被告返還27,500元本息,即屬有憑,自應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