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69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明玉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