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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余麗雪

  • 被告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69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明玉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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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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