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沈易

  • 原告
    陳秋結
  • 被告
    松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753號 原 告 陳秋結 被 告 松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此部分資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松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及其實際住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開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必須將被告具體化使法院可特定該對象,此係原告之義務,而非起訴後將自己責任內的工作就逕行交給法院辦理,而藉此豁免自己應盡之義務,縱然法律實務執行上有細節不清楚如何辦理,也應該盡自己之責任,例如找尋民間法律專業人士詢問如何辦理,而非逕予將此開事務推由法院辦理,法院是中立的審判機關,並非原告辦理法律訴訟事務之代理人。原告可待訴訟要件均辦理完畢後,再另行起訴,併此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婕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