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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93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李聖龍
被告
蔡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1萬元,兩造並約定被告應於113年9月30日清償等情,業經原告提出兩造對話紀錄為證,且觀之被告向原告於113年9月19日提及:「我下星期三工程款下來就可以還你了」等語,顯見兩造借款確約定有清償期,故原告訴請被告如主文第1項之給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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