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964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楊顯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欣宜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勳
- 被告
- 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右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34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就新北市○○區○○路000號電號:00-00-0000-00-0號用電,積欠民國113年7至9月電費計新臺幣(下同)4萬3,726元,及就新北市○○區○○路000號電號:00-00-0000-00-0號用電,積欠113年10月至114年1月電費計2萬7,619元,以上合計欠繳電費7萬1,345元,經催繳仍未為繳納之事實,業據提出繳費通知單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供電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