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8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黛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博雅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所為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小字第98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博雅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所為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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