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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8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江俊傑

抗告人
即原告
陳黛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博雅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所為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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