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調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李崇豪
- 當事人輝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130號 原 告 輝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 告 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臺中市西屯區,此有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之主事務、營業所之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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