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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1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崇豪

原 告
輝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 告
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臺中市西屯區,此有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之主事務、營業所之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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