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彭韋真
- 相對人
- 蘇仕翔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惟聲請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