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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小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綠舍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如
被告
林妍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民國114年3月17日),被告的戶籍地即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而管轄權之判斷,以起訴時為準,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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