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建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沈易
- 法定代理人林家如
- 原告綠舍家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妍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小字第7號 原 告 綠舍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如 被 告 林妍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民國114年3月17日),被告的戶籍地即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而管轄權之判斷,以起訴時為準,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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