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29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郁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佳燕即丞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6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4年6月24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4年6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