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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即

被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佳燕即丞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6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4年6月24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4年6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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