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建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時瑋辰
- 原告汪炳宏
- 被告李奇原即三畝室內裝修工作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53號 原 告 汪炳宏 被 告 李奇原即三畝室內裝修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5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民事起訴狀(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及民國114年8月7日言 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及承攬報酬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資料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 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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