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建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時瑋辰
- 上訴人李奇原即三畝室內裝修工作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李奇原即三畝室內裝修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炳宏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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