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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建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時瑋辰

  • 上訴人
    李奇原即三畝室內裝修工作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李奇原即三畝室內裝修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炳宏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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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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